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,创造文明、健康、安全、整
洁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,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,
保障学生的权益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由后勤处负责服务及管理。
后勤处有权委派下属物业服务单位协助进行管理。学生的思想政
治教育工作及宿舍文明建设工作由学工处负责。各二级学院应积
极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广西外国语学院的各类容
留学生住宿的建筑物。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宿舍所有权属于广西
外国语学院。
第二章 入住、调宿与退宿管理
第四条 具有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,即有
资格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。宿舍房间由后勤处统筹安排。
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住宿费由财务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
准收取。入住学生应于每年报到、注册前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的住
宿费,并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。
第六条 如学生调换宿舍的,调换前应结清相关费用,退还
钥匙。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宿舍调整,应在调宿前退还(补
足)住宿费。
3
第七条 住宿分配本着男女分区住宿,统一分配,按二级学
院、年级和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。残障学生在住宿分配中,
可予以合理的照顾。
第八条 新生报到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按照报到流程办理
入住手续,凭《住宿安排办理单》领取宿舍钥匙。学生按照学校
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。
第九条 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学校对宿舍布局的调整和安排。
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,应向辅导员提出申请,填写
相关表格,通过所在二级学院向后勤处提出,经后勤处批准后方
可进行调换。未经后勤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床位。
第十条 毕业、退学、申请外宿或其他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,
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,结清相关费用,退
还钥匙和热水储值卡。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,须在退宿手续办理
完成之日起 3 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,逾期遗留物品
按无主物品处理。
第十一条 学生因请假、休学或游学等原因离校 180 天以上
的,当事人应及时上报二级学院,并报后勤处备案。如学校认为
应当办理退宿的,则当事人应在时限内办理退宿手续。
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,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全
日制在校学生在学生宿舍区外住宿。学生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外
宿的,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及后勤处审核,校分管领导审批。外宿
学生应与二级学院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,一式三份,交后勤处、
学工处及二级学院备案。已在学生宿舍办理入住手续,又私自到
4
学生宿舍区外住宿者,自行承担相关责任。
第十三条 每学期末,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离校时间段内离校。
开学前,学生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段内报到。原则上,宿舍楼在
假期期间不容留学生住宿。确有假期临时住宿需要的,应向后勤
处提交书面申请,并服从后勤处的统一住宿安排。二级学院应做
好假期留宿的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,并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承诺
书。
第三章 门禁条例
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区域,应经后勤处批准,并应
全程佩戴后勤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,在宿管人员处履行登记手续。
第十五条 本校教职员工如需进入学生宿舍的,应全程佩带
学校统一发放的工作证,以便宿管人员查证。教职员工应主动接
受值班员询问、核实,认真履行登记手续。经宿管人员同意后,
方可进入宿舍。
第十六条 学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自律会”)及
各二级学院委派的学生干部、干事,需要进入宿舍开展走访检查
活动的,应事先向后勤处报备,并全程穿着会服,佩戴会牌,认
真履行登记手续。经宿管人员同意后,方可进入宿舍。
第十七条 学生来访亲友原则上不得进入宿舍区域。如有特
殊原因需要进入的,应经后勤处批准,在宿管人员处如实登记后,
由相关二级学院或后勤处至少一名教职员工全程陪同。
第十八条 宿舍大门每日早晨 06:00 开启,晚间 23:30 关闭。
5
晚间 23:30 后回到宿舍的,视为晚归。晚归学生应在宿管人员处
如实登记。
第四章 住宿条例
第十九条 宿舍区域内禁止大声吵闹、喧哗;禁止播放大音
量音频视频等行为。学生应尽量避免自身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学习、
生活和休息。
第二十条 中午 13:00—14:00 和晚上 23:30 至早晨 06:30,
应保持宿舍的安静。每间宿舍应自觉在 23:30 前熄灯,保证楼栋
整体秩序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养成个人良好的卫生习惯,爱护宿舍区
环境,不堵塞、污损或破坏宿舍区的设施设备,维护公共卫生。
第二十二条 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,严禁私配钥匙、
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。禁止转让、出租学生宿舍床位。
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室内吸烟。
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。
第二十五条 严禁挪用、损坏消防器材。入住学生应积极参
加消防培训、演习等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禁止带入管制刀具;禁止带入易燃、易
爆、强腐蚀性物品;禁止使用明火;禁止带入违规电器;禁止保
留管制药品、毒品、淫秽、反动物品;禁止私自牵拉或更改水、
电管线;禁止盗用水电(违规情形或物品详见附件 1)。
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烹煮食物。
6
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一次性餐盒、一次性外卖包装带入宿舍。
第二十九条 禁止攀爬宿舍外墙、门、窗、阳台、围墙、围
栏。未经宿管人员许可,不得进入宿舍楼楼顶和天面。
第三十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
健康的活动。
第三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自觉做好安全
防范工作。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、关好窗,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
保管。发现可疑人员或失火、漫水、失窃等异常情况,应在保证
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,及时开展自救,并报告宿管工作人员或
校保卫科。
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区域使用电脑、手机或其他智
能设备时,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 IT 信息管理的规定。禁止打
开、使用、复制、传播反动、淫秽信息或软件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,严禁改变、破坏房
屋结构和功能。学生应爱护公共物品,正确使用学生宿舍内的公
共设施,发现损坏应报告宿管人员。严禁拆卸、改装或私自改变
学生宿舍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。
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水电使用实行装表计量、按表收费的
原则。收费价格按南宁市相关标准执行。提倡节约用电,人走灯
熄;提倡节约用水,杜绝长流水。如发现学生宿舍内水电设施损
坏,应及时报告宿管人员。
7
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宣传和物品推销活动;
不得为他人从事商业宣传和物品推销活动提供方便;不得在宿舍
区从事租赁、修理、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;
第五章 宿舍管理与检查
第三十六条 每间宿舍应推选宿舍长一名。由各二级学院督
促落实宿舍长的推选工作,并负责宿舍长的日常管理。宿舍长是
本宿舍内务管理的责任人。宿舍长应与宿管人员共同负责督促检
查本宿舍内务卫生、宿舍秩序、安全防范等事宜。混合宿舍的宿
舍长的推选和管理,由相关二级学院协商安排。
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 14 日内,各二级学院应对本学院
学生的名册和宿舍分布情况,以及各间宿舍的宿舍长名册进行统
计汇总,然后报后勤处备案。后勤处应定期对宿舍住宿情况进行
统计及更新。
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公共区域的卫生由后勤处统筹安排。
学生宿舍内部的卫生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。
第三十九条 宿舍垃圾由学生每日自行归置于各栋宿舍楼下
指定位置。垃圾集中后的清运工作由后勤处统筹安排。
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出入口、走廊、楼梯等公共走道或其他
公共区域应保持整洁和畅通,不得在走廊、楼梯等公共场所放置
垃圾,禁止随意张贴、乱写乱画或摆放其他杂物。
第四十一条 自律会及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安排人员,开展宿
舍走访和宿舍检查工作。自律会应主要负责检查公共设施、设备
8
的完好情况,各二级学院应主要负责检查宿舍卫生、秩序、内务、
违规电器、违规物品等。自律会及各二级学院应合理制定相应的
检查标准,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阅。
第四十二条 自律会及二级学院应积极协调联动,尽可能开
展联合检查。尽量减少检查活动对宿舍同学的干扰。
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及优秀宿舍长
的评比活动,对表现突出的班级和宿舍予以表彰。后勤处应在二
级学院的评审基础上,评选校级文明宿舍及优秀宿舍长。二级学
院应做到每周一检,每月一评;学校每月一查,每学期一评。学
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各项宿舍、走访检查和文明评比工作。
学校对宿舍不文明行为,进行通报批评;情形严重的,给予纪律
处分。
第四十四条 宿舍区域的网络连接,由学校实验设备与网络
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与管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的,后勤处有权向当事人做口
头或书面警告,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(包括但不限于停水、停电、
强制取缔、暂扣物品等)制止违规行为。情节严重的,后勤处应
向学工处通报,由学工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,当事人应予以照价
赔偿,责任人无法判明的,由寝室全体成员集体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。此前有关规
9
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、培训生或其他计划外学生的住宿管理
办法,由后勤处另行制定。
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广西外国语学院宿舍违规情形(物品)一览表